主页 > imtoken最新下载 > 北京刑事律师:无人力资源许可证经营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北京刑事律师:无人力资源许可证经营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imtoken最新下载 2023-04-25 06:01:13

无人力资源许可证经营是否构成非法经营?

今天有人问,未取得人力资源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是否违法?根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未规定的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

为便于分析认定相应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刑法范围,笔者将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相关情形总结如下。

一、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量刑

《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违法经营行为之一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违法犯罪罪定罪处罚。经营:(一)无照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许经营或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经营的物品;(二)销售或销售)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证明(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四)@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

根据规定,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单位构成本罪的,实行双重处罚制度,即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关于非法经营罪的刑法。

在量刑方面,量刑范围分为两个级别。第一级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二级是针对情况特别严重的人。量刑处罚,即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二、非法经营罪的具体行为

(一)非法经营特许经营、垄断经营或其他限制性贸易项目的行为

1.非法经营食盐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盐业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决定,依法取缔“非法经营”。 《食盐释义》 1、根据规定,食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或者假冒伪劣产品等,情节不同,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或者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食盐的,不予处罚。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烟草非法经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等产品的规定》关于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烟草专卖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件,非法经营烟草专卖产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如果肇事者有以下行为之一,即属“情节严重”

①违法经营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经营所得金额在2万元以上; ②卷烟违法经营20万以上; ③ 三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到行政处罚2次以上,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金额3万元以上

(2)行为人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特别严重”:①违法经营金额在2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②违法经营100万支以上。

(二)销售和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等合法、行政法规规定的办理营业执照或批准文件

有关许可和批准文件,请参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1

(三)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规定》(二))的通知(公统字[2010]号23、以下简称《立案规范》(二))第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1.非法经营30万元以上的证券、期货、保险业务;2.非法从事200万元以上的资金支付结算业务;3.违反国家规定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POS机)等方式进行虚假交易、虚假价格、现金返还 以其他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非法经营5万元应该怎样定罪,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或导致金融机构支付超过n 逾期20万元,或造成金融机构损失10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金额5万元以上。

2.非法开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1)无支付业务牌照及从事支付业务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建复[2017]14号)《(三)非法经营)》资金认定支付结算行为》,从事下列行为,破坏支付结算业务许可制度,危害支付市场秩序和安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① 该业务以客户支付为基础非法经营5万元应该怎样定罪,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账户在线支付业务。 无证在线支付机构非法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客户先将资金支付到支付账户,无证机构再进行结算。根据订单信息从支付账户平台到收款人银行账户的资金。 ②公司未获取支付总线经营多用途预付卡业务的营业执照。无证发卡机构非法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聚集大量预付卡销售资金,并根据客户订单信息向商户转移结算资金。

(2)剥削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认定规模化银行承兑汇票性质的意见的批复(公经财[2009]253号),串通注册空壳公司,伪造贸易合同,编造贸易背景,开出多张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转售,购买他人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转售,获取的利润数额巨大,严重扰乱票据管理的正常秩序,可在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中被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1.外汇非法经营

《立案标准》(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1)境外买卖外汇)指定外汇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金额5万元人民币(2)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从事外贸代理业务,使用非法手段,或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或商业单据,为他人在外汇指定银行骗取外汇,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金额为50万元以上;(3)中间介绍诈骗购汇,金额100万美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金额10万元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购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实[1998]20号)第三条、第四条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还在《关于印发的通知》(工统字[1999]39号)中规定“使用非法手段”、“明知”和“中级引入欺诈性购买”外汇”等具体内容。

2.经营非法出版物和非法经营出版业务

(1)非法刊物经营

p>

出版、印刷、复制、散发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①非法经营数额个人经营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经营金额15万元以上的; ②个人违法所得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额在5万元以上的; ③个人违法经营报纸、期刊5000份或图书、音像制品2000余种,电子出版物500(箱)件以上的,单位违法经营报纸、期刊15000种、期刊15000种或5000本书或1000种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500张以上(箱); ④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发非法出版物;不良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2)非法出版商业行为

非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非法经营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经营50万元以上的; ②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违法所得数额 ③个人违法经营报纸15000种、期刊15000种、书籍5000册、音像制品1500(箱)件或经营电子出版物5万种、期刊5万种、图书1.5万种、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种以上的; 、印刷、复制、发行经营者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并非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

(3)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利用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等方式,以营利为目的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涉及港澳台地区的电信业务,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列情形:①经营外呼业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②经营来电业务造成的电信资费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两年内因违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两次以上受到行政处罚,违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该商业行为已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4)非法经营彩票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市[2005]3号)第六条规定,如果发行或者出售未经国家批准擅自购买彩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5)使用赌博机进行非法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机开办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工通字[2014]17号)” 四、《生产、销售赌博机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以提供他人开办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以退款、积分、钢球为目的的赌博。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6)生产和销售违禁非食品原料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食[2013]12号,简称《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下列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以违反国家规定为目的销售食品,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②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上述两项罪,并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的,以其中一项重罪定罪处罚。

(7)非法屠宰、贩卖生猪

《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营生猪屠宰厂(场)从事屠宰、销售生猪等经营活动的,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有上述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有害食品罪等罪,依照规定定罪处罚。有从重处罚的规定。

(8)非法付费删除发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诽谤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实[2013]21号)第七条规定,在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和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提供虚假信息,提供有偿通过信息网络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②单位违法经营1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达到前款规定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9)非法借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发〔2019〕 ] 24号)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出业务范围,定期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发放贷款以营利性(2年内向不特定人员发放贷款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续贷的)期限,计一次),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按照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进行非法放贷,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情节“严重”(但如果实际年利率单次违法放贷行为利率不超过36%的,不计入定罪量刑):①个人违法放贷金额累计超过200万元的,单位个人违法所得总额超过80万元,单位累计违法所得超过400万元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总数超过50人的,单位非法放贷累计超过50人。超过150人; ④ 造成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障碍等严重后果。

行为人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严重的情节”: ①个人非法借贷累计金额为1 非法借贷金额在0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放贷金额累计5000万元以上的; ②个人累计违法所得超过400万元,单位累计违法所得超过2000万元; ③个人非法贷款累计金额为250人以上,单位非法贷款累计超过750人;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障碍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可见,未取得人力资源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不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买卖人力资源许可证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