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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王敬武:建议对数字人民币立法或出台相应规定

imtoken最新版app 2023-11-27 05:13:32

作者: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兼首席风险官王敬武

随着网络技术和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公众对零售支付的便利性、安全性、普惠性和隐私性的需求越来越大。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正在密切跟踪金融科技发展的成果,积极探索法定货币的数字化形式,法定数字货币正在从理论走向现实。

2017年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开始组织商业机构联合开展数字人民币研发试验。顶层设计、功能研发、系统调试等工作基本完成。原则上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地区开展试点。 202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数字人民币研发工作组发布了《中国数字人民币研发进展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明确了人民银行的基本立场。中国银行关于数字人民币的研发,并讲解了数字人民币制度的原理。研发背景、目标愿景、设计框架及相关政策考虑。目前已有“10+1”试点,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9家经营机构开展了试点工作。

目前,数字人民币在法律法规层面没有规范,在数字人民币的获取、使用、风险防控等方面缺乏法律保障。随着数字人民币流通量的扩大,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提供坚实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字货币

首先,需要进一步明确数字人民币的法律属性。 《白皮书》中对数字人民币的定义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一种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它由指定的运营机构运营。它基于一个广义的账户体系,支持银行账户的松耦合功能。相当于实物人民币,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定补偿。按照这个定义,数字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公众的负债,以国家信用为支撑,但其法定偿付缺乏法律规定。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为人民币。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币包括硬币和纸币两种形式,并不体现人民币的数字形式。

第二,数字人民币的运行机制,每个参与者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数字人民币以经营机构的方式运作,涉及中国人民银行、经营机构、参与机构、用户等各方,与纸币和硬币的发行完全不同。各机构在数字人民币运营中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需要通过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以保障数字人民币的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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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数字人民币载体的法律地位需要确认。数字人民币的使用离不开数字人民币钱包,钱包需要在运营机构开通。钱包制度与账户制度的区别,不仅关系到公民使用数字人民币或账户资金的选择,还关系到银行业务的改革创新和风险。建立防控机制。

第四,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的使用需要明确。数字人民币具有可编程性,通过加载智能合约实现。谁有权加载合同、变更合同,以及如何加载和变更合同,需要具体的法律规定进行规范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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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数字人民币隐私保护的边界仍需界定。 《白皮书》指出,数字人民币具有可控匿名性,遵循“小额匿名、大额依法可追溯”的原则。数字人民币采用集中管理、两级运作的模式。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跟踪从发行到流通的全链条,运营机构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跟踪流通链条。从技术上讲,不存在匿名问题。法律法规要求使用技术手段追踪交易。 .

数字人民币事关我国货币体系改革和广大人民的权益。需要从法律法规层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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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建议修改《人民币管理条例》,明确数字人民币的法律属性。建议在法律法规层面明确数字人民币的法律补偿,明确数字人民币是人民币的一种形式。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私债务,均应以人民币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考虑到数字人民币的使用需要一定的载体和技术条件,建议同时对数字人民币的使用做出例外处理。对于某些群体,他们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选择使用和接受纸币或硬币。

二是制定专门的数字人民币法律或法规,明确数字人民币的运行机制。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数字货币,它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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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总结人民币试点经验,明确数字人民币参与者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

其次,明确数字人民币钱包的功能和相关方的具体权利义务。

第三,根据不同的识别强度,区分不同的数字人民币钱包,划分各自的功能、使用范围和限额,建立有别于账户体系的钱包体系,体现其独特性和优越性。

第四,明确智能合约的使用规范。一方面,明确使用主体,保证智能合约加载的普适性,体现数字人民币的优越性;另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标准模板,修订权限和流程,提高智能合约的可用性。充分保障交易各方的权益。

第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数字货币,明确数字人民币隐私保护的边界。中国人民银行对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和隐私保护义务有特殊要求,其持有的信息只能用于国家安全目的。